由 chein 在 二, 2017-12-05 11:47 發表
受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台書字第1060906-1號
一、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TaiwanBookPublisherS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係由國內外12家教育圖書出版之專業出版商組成,其目的在增:進國內外圖書業者間之交流,並提升國人對於智慧財產線權保護觀念之重視
二、有關學校教師為教學授課需要而有利用他人之全部或部分著作內容者,或者是利用數佃著作物之部分而集結成冊時,應參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頒佈之「教師著作權授課錦囊」做為因授課需要而重製之合理使用範圍依據(授課錦囊請至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15-855924-5dd9b-301.html,或至本會官網www•thpa.org.tw「下載區」下載)。
由 chein 在 二, 2017-12-05 11:40 發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發文字號:臺教高(一)字第1060124757號
一、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6年8月30日智著字第1061600655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請至該網站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請貴校妥為運用參考。
由 lth204 在 四, 2017-03-30 09:38 發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臺教技(三)字第1060038813號
說明:
一、因應數位時代的來臨,目前校園內學生拍攝短片、微電影或畢業專刊,常會使用到國內外的影音產品(檔案),為免學生誤觸違反智慧財產權所規範的重製及公開傳輸權之規定,請各校加強宣導智慧財產權之規定。
二、依本部105年12月27日召開「105年度教育部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跨部會諮詢小組第2次會議」決議,本部業請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協助提供各校進行影音著作權的查詢窗口及所需資訊如下:
(一)錄音著作及音樂類視聽著作權利人查詢: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簡稱ARCO)-資料分配組,黃淑琴小姐(02)27189517分機116,e-mail:roya104@arco.org.tw,欲查詢著作權利人,需提供「歌曲名稱」及「演唱/演奏者」資料,以利進行查詢。
由 lth204 在 週一, 2017-02-20 13:35 發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2月14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06160016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敬請惠轉各大專校院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
非法影印書籍、教材,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如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
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為合法利用他人著作。
二、大專校院學生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這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
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茲為加強宣導學
生尊重智慧財產權,敬請 貴部轉請各大專校院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他人
著作,以免觸法。
由 lth204 在 三, 2016-09-21 17:25 發表
受文者: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文字號:臺教高(一)字第1050127500號
說明:
揭宣導資料請逕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智慧財產局首頁>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
網址:http://www.tipo.gov.tw),請老師下載運用。
由 lth204 在 週一, 2016-09-12 14:39 發表
主旨:「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函請本校校師合理使用數位教學資源並持續督導學生使用正版教課書。
說明:
一、依據105年9月2日台書字第1050902-1號函辦理。
二、有關學校教師為教學授課需要而有利用他人之全部或部分著作內容者,或者是利用數個著作物之部分而集結成冊時,應參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頒佈之「教師著作權授課錦囊」做為因授課需要而重製之合;理使用範圍依據(授課錦囊請至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t.asp?xltem一:06960&c劊ode一6957&mp=1,或至本會官網www.tbpa.org.tw「下載區」下載)。
三、有關本會會員為服務教師而提供的教師資源光碟或教師資源網站之內容(包括簡報投影月檔、教師手冊、問答題或申論題之習題解答、題庫、試題檔案、電腦單機出題系統、圖檔/表/照片、動畫/影月、試算表模板/解答等),僅供教師備課或「課堂授課」時使用。
由 lth204 在 三, 2016-09-07 14:30 發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方法之一,影印他人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二、大專校院學生影印國內、外之書籍,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之影印,或化整為零之影印,這種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茲為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敬請 貴部轉請各大專校院積極輔導、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勿非法影印他人著作,以免觸法。
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
由 lth204 在 二, 2016-06-14 08:51 發表
由 lth204 在 週一, 2016-05-23 14:34 發表
由 lth204 在 四, 2016-03-31 15:02 發表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保二刑字第105006197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提醒學生勿非法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請查照。
說明:
一、緣本總隊近來接獲多起著作權代理人提告網路散布影音侵權案件,涉案人大部分為學生,為落實我國著作權法立法之目的,請大部加強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
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三、學生於社群網站(例如:FACEBOOK、隨意窩、痞客邦...等)散布國內、外之影音,如係整部影音或擷取大部分之影音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等,此類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將構成侵害著作權,如遭權利人依法追訴,恐須負刑事及民事等法律責任,茲為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請大部積極輔導、提醒學生勿以社群網站非法散布他人著作(含他人圖片),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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